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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 国家政治体制建设史上的一次大倒退——1970年四届人大的筹备与夭折
帖子发表于 : 周一 3月 02, 2009 4: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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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治体制建设史上的一次大倒退
           ——1970年四届人大的筹备与夭折

                余汝信


  文革中的1970年,曾筹备举行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间,由于九届二中全会导致中共核心领导层产生严重裂痕,筹备工作半途夭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夭折未必就是坏事,避免了在历史上留下更多的不良记录。而筹备过程中所折射、体现出的种种观念和行为,不啻是中国国家政治体制建设史上的一次大倒退。

  一、毛泽东发话,周恩来具体操作

  中共建政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是“以俄为师”,仿照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模式运作,自1954年之后,每四年为一届,至1965年1月,共举行过三届。文革开始后,全国人大工作基本停顿,其常设机关亦于1969年11月与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机关合并,成立“全国人大、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机关革命委员会”。〔1〕

  1970年3月初,为营造中共“九大”以后一个“团结、胜利”的对外形象,在全国人大已满五年未曾换届而几乎被人们所遗忘之际,在武汉的毛泽东突然要汪东兴回北京传话,提出关于召开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2〕

  毛泽东的意见,是否就是一句话,抑或有更多的具体内容?目前已公开的资料未见透露。今天,多多少少能反映当时筹备工作状况的官方文献,仅为《周恩来年谱》及《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的一些记载。

  其时,毛泽东在武汉,林彪在苏州,筹备工作的具体操作,则由在京的周恩来主持进行。据《周恩来年谱》:1970年3月13日,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由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选举的决定》及关于四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的两个协商方案。会上,对《决定》和两个协商方案作了说明。次日,致信毛泽东、林彪,报告政治局商议情况。〔3〕

  周恩来的报告说:汪东兴回京后,传达主席关于筹备召开四届人大的指示,政治局在京同志一致拥护,立即着手进行。工作分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四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由恩来等五人组成一个工作小组,现起草好了一个决定稿,并作了修改,十三日晚已在政治局有关会议上讨论通过。现送上,请审阅批示。有些不便写入这一文件的,拟与各省来京同志面谈。周恩来送审的决定稿包括四届人大的指导思想、四届人大代表的条件、名额、比例、选举方法等五个部分。第二,关于修改宪法工作小组,已由康生等五人组成,拟在三天后将修改要点写出,待讨论、送审后再着手修改文字,准备一个月完成这项工作。第三,关于政府工作报告,拟在各地同志来京协商后,再组织人动手起草。第四,关于筹备工作,待汪东兴回程时再请他面报。〔4〕

  《周恩来年谱》称,报告还提出:代表中非党员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爱国人士不应少于一百人,洛甫、稼祥等均需安排。同日,毛泽东批示;同意中央的部署。林彪批示:完全同意主席批示。〔5〕

  3月16日,周恩来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宪法工作小组起草的《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的请示》及其附件,商定各省、市、各大军区等来京参加中央工作会议人员名单。次日,致信毛泽东、林彪报告此事。〔6〕毛泽东批示:“同意第一项所提修改问题的意见。同时请各地方提修改意见。附件留阅。”〔7〕

  3月17日—20日,周恩来主持以中央政治局名义召集的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和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负责人共一百零三人。会议主要进行了如下事项:(一)一致拥护毛泽东提出的关于召开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二)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的决定》。(三)一致拥护毛泽东、林彪及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由各地、各部门选举为四届人大代表。(四)讨论、修改关于四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协商和调整方案。(五)关于各地、各部门候选代表的推选工作和修改宪法进一步征求意见的部署。在20日会上,周恩来宣读中央工作会议纪要,并作解释、说明。25日,将会议情况书面报毛泽东、林彪。〔8〕

  二、“一府两院”格局遭受破坏

  依惯例,人大重要事项先由中共党内讨论决定。根据上文有限的材料,周恩来主持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及中央工作会议,所定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似仅为通过会前已修改完毕的新宪法,宣读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这与文革前全国人大的职能涵盖范围差距甚大。

  文革前的国家政治体制,名义上是人大领导之下的一府(政府)两院(法院、检察院)制。全国人大既为国家立法机关,亦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1964年12月至1965年1月举行的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例:其议程即包括:

  听取和讨论国务院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选;
  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通过第三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和其他决议(据新华社1964年12月20日讯,《人民日报》1964年12月21日,第一版)。

  可以看出,文革前的全国人大,表面上还是拥有相当权力的,而拟议中的四届人大则不然。惟笔者想着重指出的是,文革中国家政治体制备受严重冲击,首先表现在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格局遭到肆无忌惮的破坏,不仅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自身难保,未能正常行使职权,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系统,更自上而下惨遭全部撤销。

  早于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的军代表和公安部业务领导小组即联合向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上报《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报告称,撤销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工作终止。高法准备留二三十人(一半为军队干部,一半从原来的干部中评选)负责审核重大案件。公安部除留下原来的四十几个科以下干部外,再加上军队干部共留百人左右。其余精简下来的二千四百多名干部于明年2月春耕前,分别下放到佳木斯(公安部、内务部)、湖北沙市(内务部)、湖北沙洋(高检、高法、公安部一部分)三个农场。农场的所有制和领导关系都隶属于当地革命委员会。12月26日,周恩来批示“拟予同意”,毛泽东批示“照办”。〔9〕

  到了1970年,毛泽东、周恩来仍完全无意恢复国家检察机关。

  三、抢先决定国务院机构设置

  组织与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是1954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职权。形式上,全国人大选出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决定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国务院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决定副总理以下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个别任免)。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总理以下国务院组成人员。

  文化大革命打破了以上“常规”。1970年5月27日、28日,四届人大仍在筹备阶段,周恩来已迫不及待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精简机构、下放工作人员和成立革命委员会问题,认为现国务院各部、委成立革命委员会条件已成熟,拟上报批准。”〔10〕

  上报谁批准?不用说,当然是毛泽东(形式上还有林彪),而非拟议中将要召开的四届人大。6月16日,周恩来再次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6月7日《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和中共中央对国务院报告的批示稿等事项。6月17日、18日,周分别将政治局会议商定事项报毛泽东、林彪。6月22日,中共中央批发毛批示“照办”的国务院《请示报告》。〔11〕

  说到底,在毛、周眼里,全国人大不过是一颗“橡皮图章”。毛、周这样做,倒也省事,连“橡皮图章”也不需要盖。

  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称:

  “一、各部、委建立党的核心小组,直属党中央领导。每个小组都要实行军、干、群和老、中、青三结合。各部、委革命委员会通过党的核心小组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

  二、各部、委革命委员会中的革命群众代表应占百分之五十左右。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不设常委。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应为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利一元化领导。

  三、各部、委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的工作部门,其大权集中在中央。因此,各部、委革命委员会的权力与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权力有所不同。各部、委革命委员会对本部门的工作方针、政策、计划有讨论、建议之权,对人事、财务有审查之权,对工作实施有监督之权。革命委员会的工作,千头万绪,必须狠抓根本,必须把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突出无产阶级政治,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各部、委的日常工作,在党的核心小组领导下,由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负责管理。各部、委对外行文,委对外部、委的名义。”

  根据国务院的报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与中央工交政治部、中央基本建设政治部、中央农林政治部、中央外事政治部、中央文教政治部、中央国防工业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由文革前夕的90个单位,精简为27个单位。拟设立的27个单位是: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冶金工业部、一机部、燃料化学工业部、水利电力部、交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农林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公安部、卫生部、文化组、科教组、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办公室、国防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五机部、六机部、七机部。上述单位除国防部、文化组、科教组不建立革委会和党的核心小组、国务院办公室不建立革委会外,其余全部建立核心小组和革委会。

  国务院拟设立的27个单位中,划归军委办事组管辖的单位7个,分别是:国防部、二机部(划归国防科委管辖)、三机部(划归空军管辖)、四机部(划归总参通信兵部管辖)、五机部(划归总后勤部管辖)、六机部(划归海军管辖)、七机部(划归国防科委管辖)。此外,8个单位(包括1个委员会和7个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由国务院系统调出,即:电信总局调归通信兵部领导;海洋局调归海军领导;民航总局调归空军领导;中央气象局与总参气象局合并,归总参领导;国家测绘总局与总参测绘局合并,归总参领导;体育运动委员会调归总参领导;新华社、广播事业局原定归中央文革领导,后成立中央组织宣传组,改归其管辖。

  经过此番裁并折腾,国务院的权力被减缩、分割是空前绝后的。如规定“各部、委建立党的核心小组,直属党中央领导”,“各部、委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的工作部门,其大权集中在中央”,又在国务院系统内划出数个部门归军队管辖,或干脆调归军队领导,国务院实际只领导20个部门。而这一自行放弃权力的方案,却是国务院自己主动提出的,或许,这正是周恩来聪明之处?

  四、提前任命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

  据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请示报告》所附的国务院22个单位建立党的核心小组、21个单位建立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各部、委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和革命委员会主任名单如下: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余秋里(计委副主任);
  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李良汉(建委军管会主任,工程兵副政委);
  冶金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陈绍昆(沈阳军区副政委);
  一机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李水清(济南军区副司令员);
  燃化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伊文(总后勤部副部长);
  水电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张文碧(陆军第十二军政委);
  交通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杨杰(铁道部军管会副主任,总参军交部副部长);
  轻工部 核心小组组长:毛洪祥(纺织部军代表,海军后勤部副部长),革委会主任:钱之光(纺织部副部长,党委书记);
  二机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袁学凯(二机部军管会主任,兰州军区空军副司令员);
  三机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周洪波(三机部军管会主任,空军雷达兵部副主任);
  四机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彭林(四机部军管会主任,海军航空兵政委);
  五机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邱创成(五机部部长);
  六机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黄忠学(六机部副部长);
  七机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韦统泰(七机部军管会主任,国防科委副主任);
  农林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沙风(装甲兵副司令员);
  财政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殷承桢(财政部军管会主任,总后物资部副部长);
  商业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范子瑜(商业部军代表,总后第二物资部部长);
  外贸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白相国(广州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外交部 核心小组组长:姬鹏飞(外交部副部长)代;革委会设主任一人,请中央任命,现以姬鹏飞代;
  外经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方毅(对外经委主任);
  公安部 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李震(公安部领导小组成员,沈阳军区副政委);
  国务院 办公室核心小组组长:丁江(国务院直属口军代表,总后营房部副部长);
  中国科学院 革委会主任:郭沫若(中国科学院院长)。

  国务院精简合并后的27个单位(其中7个划归军委办事组管辖)中,国防部这一空架子的部长名义上仍是林彪!文化组、科教组的负责人未在此次任命(稍后分别任命吴德、李四光为组长),外交部核心小组组长、革委会主任未定(姬鹏飞只是代理性质),另卫生部核心小组和革委会成员均未及任命。

  在已确定任命的22位核心小组组长中,17位为现役军人,另五机部邱创成稍后于1970年12月被任命为总后副部长,恢复军职,即为18位,占总数的82%,在21位革委会主任中,连邱创成为16位现役军人,占总数76%。这一军队介入地方文革、“三支两军”后造成的既成局面,足以引致多疑的毛泽东内心对军队势力尾大不掉的忧虑。

  文革开始时,林彪的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一职,是1965年1月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继任的。在1966年8月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中央常委班子已作出调整,林彪排名已列于毛之后的第二位,政治地位超越了党内排名第三的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惟其在政府系统中的职务,直到1970年仍未作出适合其政治地位急速上升的变更,在国际交往函电中,林彪仍旧沿用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的名义。拟议中的四届人大人事安排如何理顺这一棘手问题?目前,公开渠道尚未见到毛泽东有何指示,周恩来有何方案,这决非是正常的。以林彪“副统帅”的地位,如果再兼任国防部部长,一来在国家政权系统将仍为周恩来的下属,二来以“副统帅”与大校、少将至多为中将级别的其它部长们并列,几成国际笑话。惟毛对该等事宜如何处置就是不表态,林、周又奈他何?林的国防部长就只好无奈地一直当下去,直到1971年的“九一三”!

  五、日程表及修改宪法等问题

  1970年7月10日,周恩来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传达毛泽东关于修改宪法、召开九届二中全会和四届人大会议的指示,审议《中央准备召开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和四届人大的工作计划(送审稿)》。工作计划包括:(一)建议成立由毛泽东、林彪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的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二)七月十一日至八月二十日,完成宪法修改的准备工作,讨论通过四届人大代表名单,同时准备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等文件;(三)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八日,召开九届二中全会;(四)九月十五日至二十四日,召开四届人大会议。次日,周恩来将工作计划稿分别报送毛泽东、林彪。〔12〕

  7月17日—22日,周恩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宪法问题。在17日会议上,周宣布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由毛泽东任主任,林彪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共五十七人。〔13〕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文化大革命已践踏了1954年宪法的原则精神,全国人大本身实际也已解体,“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修改宪法的职权,自然亦由中共中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取而代之。

  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经毛泽东批示“照办”的通知,称:“为了进一步筹备‘四届人大’的召开,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中央军委,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动员各厂矿、公社、军队、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街道组织的革命群众:一、广泛讨论修改宪法,提出修改意见;二、讨论和通过‘四届人大’的候选代表”。

  通知中“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第二条称:“毛主席在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宪法起草革委员会上说过:这个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毛主席的英明预见已经实现了。特别是毛主席新自发动和领导的这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摧毁了以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空前巩固,我国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适应这种情况,需要对一九五四年宪法进行修改,使它成为一部在新形势下体现毛泽东思想的社会主义新宪法。”

  “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第四条称:“在这次组织群众反复讨论修改宪法的工作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毛主席对于马列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与实践。
  2、我们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各族人民伟大领袖毛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核心力量,毛主席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林副主席是副统帅。
  4、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对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
  5、要总结历史经验,以我们自己的革命和建设经验为主,特别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群众创造的并为毛主席所肯定的好经验,如人民公社及其政社合一制度,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等等。同时,也要参考别国宪法中的好的东西。
  6、修改后的新宪法要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人人能记,便于运用。一九五四年宪法中,有些任务已经完成可以删去或者根据新的情况改写;有些条文可以删繁就简,精简合并,避免重复。

  “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第五条则称:“这次动员群众讨论修改宪法,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根据上述原则,动员基层革命群众对一九五四年宪法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中央军委,要把群众提出的意见分类整理,分两次报送中央。第二阶段将经过党中央批准的宪法修改草案,提到全国基层革命群众中讨论,修改意见仍分两次分类报送中央。”

  关于通过“四届人大”代表问题。7月20日中共中央通知称:“各省、市、自治区的‘四届人大’候选代表名单均已经过民主协商提出”,各省、市、自治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应将已协商名单再次分别提到基层单位中讨论和通过。“各省、市、自治区、军队和华侨的‘四届人大’候选代表提到基层革命群众中讨论和通过后,应分别在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的党委会中最后通过作为‘四届人大’正式代表。”

  六、“林彪要步刘少奇的后尘想当国家主席”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1954年至1959年“一届人大”期间,毛泽东和朱德分别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至1965年“二届人大”及1965年后“三届人大”期间,刘少奇两次任国家主席。1966年下半年后,刘少奇被打倒,国家主席一职自此长期空缺。

  关于四届人大是否设国家主席的“争议”,最早见于毛泽东批示“照发”的、1971年12月7日中央专案组整理的《粉碎林陈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一)》。该材料称:“一九七○年三月八日,毛泽东提出召开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同时提出关于改变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三月九日,中央政治局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开始了修改宪法的准备工作。三月十六日,中央政治局就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修改宪法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向毛主席写了《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的请示》。毛主席阅批了这个《请示》。三月十七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了召开四届人大和修改宪法的问题。到会同志拥护毛主席关于召开四届人大、修改宪法的意见和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

  二十六年之后,汪东兴于1997年出版的回忆录,基本上重复了1971年中央专案组材料的内容并有所“补充”。汪说:“3月7日,毛主席要我马上回北京传达他的意见:在宪法中不写设国家主席一节,坚决表示他不再当国家主席。8日,我回到北京,向周总理传达了毛主席的意见。周总理说:‘你向政治局的同志们传达一下吧。’当晚,在周总理主持下,我在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传达了毛主席关于不设国家主席的意见。”“3月16日,中央政治局经过讨论,就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修改宪法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写了《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的请示》,送给毛主席。毛主席阅批了这个请示,再次明确批了不设国家主席的问题。”〔14〕

  令人感到十分疑惑的,首先是汪东兴的最后一句话,中央专案组材料中是没有的。《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刊载的毛泽东对周恩来3月17日请示的批语全文为“同意第一项所提修改问题的意见。同时请各地方提修改意见。附件留阅。”〔15〕毛批语中并无关于不设国家主席的内容。此外,《文稿》刊载毛3月14日下午对周恩来同日报告的批语,转述的周恩来3月14日、17日两个报告概要,全都没有只字关于国家主席设否的内容。据此,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所谓国家主席问题的争议,是林彪事件发生之后才着力渲染出来的!

  中央专案组的材料接下来称:“四月十一日,林彪带头反对毛主席关于不设国家主席的指示,提出仍然要设国家主席,并说要毛主席再任国家主席。四月十二日,中央政治局将林彪的意见向毛主席作了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我不能再作此事,此议不妥。’但是,林彪始终坚持要设国家主席。林彪对叶群说:‘国家还得设主席,一个国家不能没有主席。’叶群对吴法宪讲:‘如果不设国家主席,林彪怎么办,往那里摆?’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他们要毛主席当国家主席是假的,林彪要步刘少奇的后尘想当国家主席是真的,这就暴露了他们篡党夺权的野心。”

  材料中林彪4月11日的意见,汪东兴在回忆录中作了引申:4月11日夜间11点30分,林彪在苏州让他的秘书于运深给中央政治局值班的同志挂电话,传达他的三条意见:“一、关于这次‘人大’国家主席的问题,林彪同志仍然建议由毛主席兼任。这样做对党内、党外、国内、国外人民的心理状态适合。否则,不适合人民和心理状态。二、关于副主席问题,林彪同志认为可设可不设,可多设可少设,关系都不大。三、林彪同志认为,他自己不宜担任副主席的职务。”〔16〕汪东兴没有说明,他这一所谓回忆,其实抄自1972年7月中央专案组的《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

  汪东兴接下来一段话:“4月12日,毛主席看到中央政治局关于林彪的意见的报告,立即批示:“我不能再作此事,此议不妥。”〔17〕则是上面已引述的中央专案组“材料之一”的翻版。

  至于中央专案组材料中叶群对吴法宪讲的一段话,出自吴法宪1971年10月21日的“亲笔交代”。惟吴法宪多年后在其本人的回忆录中声称:“这里我要特别声明一下,过去很多文件及文章都说,这句话是叶群亲自对我讲的,这根本不是事实。实际上,这句话是我从程世清那里听到的,是汪东兴传来的话。叶群从来没有对我说过这句话。这是一个多年的冤案,我要在这里更正一下。这里当然我有一定的责任,但历史就是历史。当年在‘九一三事件’之后对我审查时,专案组为了收集林彪有‘野心’的证据,千方百计地诱导我,非要我把这句话安到叶群的身上。我开始拒绝了,后来迫于他们施加的种种巨大压力,就顺从他们,说了违心的话。但我在当时写的材料上,对一些被逼出来的假话都做了记号,怕时间一长,自己也忘了。如果现在还能找到我当时写的材料,就会看到,我当时特地在这句话下面做了记号。”〔18〕

  惟笔者认为,以叶群的性格,私底下对自以为信得过的林的老部下发发牢骚,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吴法宪对此一过程的前后两种不同说法,均存疑。惟退一万步说,即使叶群私下有过类似牢骚说法,但叶群是叶群,林彪是林彪,也不能就此证明林彪自己有野心想当国家主席。

  中央专案组材料中最令人过目不忘的一句话倒是“他们要毛主席当国家主席是假的,林彪要步刘少奇的后尘想当国家主席是真的,这就暴露了他们篡党夺权的野心。”这句充满文革语言特色的话,汪东兴1997年的回忆录自然不会引用。

  七、国家主席问题是毛自己的心病

  中央专案组整理的“材料之一”称:“林陈反党集团把四届人大看作是‘权力再分配’的会议,阴谋利用修改宪法和召开四届人大的机会,实现他们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野心。他们反党的政治纲领,是要设国家主席。他们反党的理论纲领,是坚持天才的观点。核心的问题,是要设国家主席,是林彪急于想当国家主席,抢班夺权。”之后,北京核准出版的中共党史每论及此事,皆为重复以上论调。

  无须否认,九届二中全会召开前的修宪过程中,中共核心领导层中对是否设立国家主席有过不同意见,但这一不同意见的性质并非中央专案组指称的是林“急于想当国家主席,抢班夺权,”而且,这一不同意见是否有过激烈争论?很有疑问。至少,在本文第五节引述的中共中央7月20日通知中,着重论及了在修宪中需要掌握的几个原则,却全然没有一句话提及国家主席是否设置问题。

  1970年8月上、中旬,中央政治局、中央修改宪法工作小组为宪法修改草案最后定稿事多次举行会议。据参与具体工作的杨福云后来回忆,8月10日,政治局讨论了宪法修改起草委员会会议和各地报来的意见,会议确定的问题之一,是宪法为“不设国家主席”方案。“这次会议是讨论工作,否定了一些意见,但并没有争执。一些文章和著作说,在这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要不要在宪法上写国家主席的条文,陈伯达与康生、张春桥之间爆发了一场论战,是不符合事实的。”〔19〕笔者对杨文的主要观点并不认同,惟认为他对会议没有争执的回忆尚为可信。

  8月14日,宪法修改草案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获得通过。〔20〕

  8月22日,周恩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宪法修改草案中“不设国家主席”作了解释,谈及了林、周、陈、康在此问题上与毛的不同意见:

  “下午见主席,我们特别提了国家主席的问题。报告上已经说了嘛,但我们又说了:大家热切希望,既然是一元化嘛,党的主席、国家主席也要一元化。尽管是个形式,但群众热望毛主席当国家主席,林副主席是当然副主席。这样就满足群众愿望。领导嘛,当然是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党中央的领导了。但在国家形式上,是国家元首、副元首。我们并且还提了个方案,说接待外国使节可以由元首授权,国家主席授权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使节。大概几位同志,伯达、康老、我、林副主席,四个人都说了,主席说,那是个形式。(康生插话,主席还有句话,说‘我提议修改宪法就是考虑到不要主席’。)当然,起草的稿子还是照顾那个一开始由东兴同志传达的主席的意思。但我们还是反映一下子,还提出了一个方案。主席说,现在当然也见了不少外宾,也可以不见,有些不是也没有见嘛。主席说,当国家主席、元首嘛,就是有点好客,不大好不见,虽然接待使节可以由别人。实际上,这个问题主要的还是党的领导和行政上国务院,党的本身也还有一些事。设立人大常委会为的培养干部。外国人不是说,党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保证通过,人大常委会更是保证通过。资产阶级也是这样的,你看嘛,英国的国会制,还不是多数是工党的决定?然后国会通过就是了。甚至还没有通过就已经宣布了。现在是保守党是多数了,是保守党的国会。美国也是一样。资产阶级也是一个党和一个行政机构。主席说,那两层都有必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后来康老也说,有人主张把人大常委会同国务院合在一起。主席说,那也不行了,总还要有那么一个机构才行。”〔21〕

  周恩来等提出党的主席、国家主席也要一元化,毛当主席,林当副主席,除解决国家元首设置问题之外,是否还试图以婉转方式一并解决林在国家政权体制中地位低于周这一矛盾?惟毛有意不予回应,岂非给林以难堪?

  将党内正常的不同意见归结为某一位领导人的“反党政治纲领”,是毛在党内斗争中惯用的手法。显然,国家主席问题,不过是林彪事件之后用以打人的一个工具。今天回过头来看,国家主席问题,不是林彪的心病,恰恰是毛泽东自己的心病。毛坚持不设国家主席,声称“我提议修改宪法就是考虑到不要主席”,恰恰反映了毛不可告人的阴暗心理——刘少奇当过的,毛决不会再去当,毛不当,别人也不能当。总之,中国只能有一个主席,不能有两个主席,文革前曾有过的两位主席在《人民日报》头版上并列的情形,不能再发生,不管那另一位是姓刘、姓林、抑或姓其他什么!

  八、国家主席,真的那么重要吗?

  其实,国家主席一职真的那么重要?不然!

  中国1954年宪法的结构,基本上是仿照、参考苏联1936年宪法的结构,惟两者在国家机构设置上最大不同之处为,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而苏联无。舆论普遍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的国家主席,即为国家元首,这一认识并不全面。有研究者如是说:“1954年宪法草案曾经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的规定,但当时毛泽东坚决反对,认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如果再写上国家主席是元首,就等于给人大制度打了个洞。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 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22〕

  文革前,国家主席,充其量只是半个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名义上享有若干权力,但这些权力仅仅是象征性的。1959年至1966年的国家主席刘少奇,他的实际权力来源自中共中央,他是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副主席,离开了党内职务,他的国家主席衔头能值几何?毛自1962年后对刘少奇渐生不满,文革一来,毛要他靠边站,他的国家主席职务,以至国家宪法,能帮得他什么忙?这些当年一般中国人都懂的显浅道理,林彪怎会不懂?!刘少奇被打倒尚记忆犹新,殷鉴未远,林彪为何非要去淌这一汪浑水,步刘的后尘?

  所以,指称“林彪急于想当国家主席,抢班夺权”,无非都是些莫须有的罪名。

  此外,我们不知道林彪是否真的对叶群说过“国家还得设主席,一个国家不能没有主席”。夫妻俩人说话,中央专案组怎么知道?这样来源可疑的东西,大抵是捏造出来的,捏造得如此没有水平——一个国家,不能没有国家元首,但为什么不能没有主席?国家元首非得就是国家主席?全世界太多国家不设国家主席,近邻苏联,不就是没有国家主席么?难道苏联不是一个国家?

  有学者认为,依照苏联1936年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而非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实际上承担了国家元首的职能”。〔23〕当时人们熟知的“苏修”“三驾马车”,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勃列日涅夫、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柯西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波德戈尔内三人组成。这位波德戈尔内,党内是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苏共的第三把手,即为名义上的苏联国家元首(或依部分学者意见,为国家元首之代表)。惟在1970年,毛泽东还会“以俄为师”,以相当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主席团主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委员长)充当国家元首角色吗?下面我们将会知道,绝对不会。
1954年宪法设立国家主席,1970年宪法草案不设国家主席,都是毛泽东一人说了算。毛提出不设国家主席,并没有从国家政治体制角度上说出任何理由,一句“不要因人设事”,就是他的理由。至于不设国家主席之后国家元首职权的配置与归属此一重大问题,毛更没有只言片语丢下。

  九、不设国家主席,元首仍非毛莫属

  8月23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在江西庐山开幕。周恩来宣布的全会首要议程,即为修宪。此前已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宪法修改草案,提交至全会之后本不应还有争议,但事实上在是否恢复国家主席一事上再生波折。汪东兴本人在华北组发言时就有强烈表态:“中央办公厅机关和八三四一部队讨论修改宪法时的意见,热烈希望毛主席当国家主席,林副主席当国家副主席”,“建议在宪法中恢复‘国家主席’一章,这是中央办公厅机关的愿望,是八三四一部队的愿望,也是我个人的愿望。”〔24〕

  汪东兴此举目的何在?文革之后,他从来未有作过任何令人信服、合乎逻辑的解释,研究者亦从未深究过其因由。

  汪东兴在发言中还称:“刚才伯达同志的发言,我也同意。这种情况是很严重的。我们党内还有这样的野心家,这是没有刘少奇的刘少奇路线,是刘少奇反对路线的代理人。我看,这种思想是最反动的。我们不容许这种思想在我们党内泛滥。谁反对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我们就和他拼到底。”〔25〕类似汪东兴的这一段话,引起两百个中央委员的共鸣,这才是庐山这一场斗争关键之处,要揪人(指张春桥),才是毛最大的忧患。有关庐山这一场斗争的本质,是另一个大问题,并非本文所能承担,就此打住不赘。

  有关国家主席问题,据汪称,毛在庐山“严厉地说”:“不当国家主席,就不代表群众吗?你强调群众拥护,难道我不当,群众就不拥护了?我就不代表群众了吗?”〔26〕

  据汪东兴回忆,林彪在九届二中全会开幕讲话时说:“这次我研究了这个宪法草案,表现出这样一个特点,就是肯定毛主席的伟大领袖、国家元首、最高统帅的地位,……”。〔27〕这就说明,提交全会的宪法草案,已肯定了毛是国家元首,毛不当国家主席,并不等于不要国家元首的名份,国家元首也并不等于非得是国家主席,为什么坚持要设国家主席的汪东兴等不明白个中道理呢?

  9月6日,在九届二中全会闭幕的这一天,“基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该草案第一章“总纲”第二条即称:“毛泽东主席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不就是“国家元首”罗嗦一点的说法吗?这一“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1970年宪法草案的一个创造性提法,它更类似一个尊号,无须履行任何实质性职权。国家元首的部分职权,实际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该草案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一节第十八条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在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草案》第十八条还改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称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毛泽东“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极左理论完全浸透于宪法条文之中;与现代民主精神背道而驰的以人入宪,以接班人入宪;毛泽东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并无具体职务但仍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国家元首的部分实际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但却无国家元首的名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改称主任而无实际职权,这些,都是1970年宪法修改草案首创的“特色”。

  9月6日,九届二中全会闭幕。全会公报宣称:“全会认为,在当前国内外大好形势下,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全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进行必要的筹备工作,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四届人大。”〔28〕

  据报送毛泽东、林彪的《中央准备召开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和四届人大的工作计划(送审稿)》,四届人大应在9月15日至24日召开。〔29〕众所周知,会议并无如期举行,宪法修改草案自然也就无法获得通过。未能如期举行的个中原因,官方从未作过任何解释。(2007年6月)


注释:
〔1〕《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附卷一(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页511。
〔2〕〔3〕〔5〕〔6〕〔8〕《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页353-355。
〔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十三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页83。
〔7〕〔15〕同〔4〕书,页85。
〔9〕《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页325-326;同〔1〕,页485。
〔10〕〔11〕同〔2〕书,页368-369,页373-375。
〔12〕〔13〕〔29〕同〔2〕书,页378、380。
〔14〕〔17〕〔17〕《汪东兴回忆:毛泽东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斗争》(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页20-21。
〔18〕《吴法宪回忆录》(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页788。
〔19〕杨福云:《围绕设不设国家主席的一场斗争的序幕》(西安:《法治与社会》2003年第8期)。
〔20〕同〔2〕书,页385。
〔2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页279-280。
〔22〕〔23〕朱福惠、王建学:〈苏联1936年宪法与我国1954年宪法之比较研究〉,《1954年宪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
〔24〕〔26〕同〔14〕书,页44。
〔25〕汪东兴在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华北组的发言,1970年8月24日。
〔27〕同〔14〕书,页37。
〔28〕1970年9月10日《人民日报》。

华夏文摘增刊 第五九七期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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