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te Admin |
注册: 周六 2月 28, 2009 5:46 pm 帖子: 2858
|
黄、吴、李、邱与九一三事件(上)
卜伟华
40年前发生的九一三事件,至今还存在许多巨大的谜团,例如:256号专机到底是迫降坠毁的还是被导弹击中爆炸的?林彪出走是自愿的还是被胁迫的?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史料被发掘出来,其中包括一些在九一三事件后遭受审查、监禁的重要当事人逐步恢复部分话语权,一些重要事件的当事人和亲历者的回忆录陆续出版,许多历史的真相和细节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根据现有的史料,对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与九一三事件的关系作一初步的梳理,并对以往强加在他们头上的种种不实之词作一些分析和辨驳,以此作为对九一三事件40周年的纪念。
一
九一三事件后,中共中央很快就对黄、吴、李、邱作出了政治结论和组织处理。
1971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宣布:“中央鉴于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四同志参加林、陈反党集团的宗派活动,陷入很深,实难继续现任工作,已令他们离职反省,彻底交代。”
10月6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扩大传达林彪事件的通知中说:“早在九届二中全会以前,林彪就背着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大多数同志,同老反共分子陈伯达勾结在一起,指挥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多次开会,多方串连,阴谋策划,妄图推翻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林彪、陈伯达及其一伙在庐山会议上的全部活动,完全是有准备、有纲领、有计划、有组织的。他们突然袭击,煽风点火,破坏九届二中全会原定议事日程,背叛‘九大’路线,妄图分裂我党我军,向毛主席夺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它的性质完全是一次被粉碎的反革命政变。”
197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下发《粉碎林陈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二)》(以下简称《材料之二》),“主要内容是讲林彪一伙制定的反革命政变纲领《“57l工程”纪要》”,其中说:“据李伟信交代:于新野对他说,在批陈整风汇报会议的时候,林彪、叶群要搞‘571’,黄永胜他们也同意。”这里的“黄永胜他们”显然是指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四人。
在《材料之二》中,列举了“林彪一伙”“从多方面进行了反革命政变的准备”的情况。在总共10个方面的问题中,有4个方面的问题与黄、吴、李、邱有关。
在“建立反革命政变的组织和据点”方面,其中说:“早在九届二中全会以前,林彪就指挥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采取种种恶劣手段,拉山头,搞宗派,结成以林彪为头子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与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相对抗。”
在“制造反革命政变舆论”方面,其中说:“他们狂热地吹捧林彪,到处散布黄永胜、李作鹏、刘锦平[民航总局原政委]等人炮制的恩格斯、斯大林、林彪‘三大助手’中,‘林彪是最好的助手’、‘最光辉的助手’的谬论。黄、吴、李、邱等人在北京、河北、山西、湖北等地建造林彪纪念馆,为林彪树碑立传。” “黄永胜、李作鹏、吴法宪把林彪的这首反动诗词(指《重上井冈山》)谱成歌曲”。
在 “妄图拉拢某些部门、某些部队的一些人,为林贼篡党夺权服务”方面,其中说:“林彪、叶群、黄、吴、李、邱一伙,采用封官许愿,请客送礼,接见照像,参观游览等种种手段,搞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妄图分裂党、分裂军队”。
在“秘密建立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专案’”方面,其中说:“在林彪的指使下,林彪一伙秘密地组织亲信,收集和复制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材料’,甚至私设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秘密的‘专案组’。这些黑‘专案组’,由黄、吴、叶、李、邱直接控制,亲自出面布置任务,批阅和修改黑‘材料’。”
《材料之二》中的这些材料明确认定黄、吴、李、邱是“按照《“571工程”纪要》这个反革命纲领,从多方面进行了反革命政变的准备”。但经过仔细阅读这份文件,就会发现这些材料抽象、空洞、牵强而无实质内容。其中所谓“秘密建立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专案’”,其实是黄、吴、李、邱搜集、整理的张春桥的材料。
7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的《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以下简称《材料之三》)中,第三部分“林彪反党集团妄图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另立中央,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失败后叛国投敌的罪证”中的26项指控中,与黄、吴、李、邱有关的有10项,即:(2)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3)王飞(关于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的亲笔供词、(4)在林彪反党集团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前夕,叶、黄、吴、李、邱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6)黄、吴、李、邱等人向林彪、叶群报送的情报、(13)王飞等七人黑会拟定的随从林彪、黄、吴、叶、李、邱南逃广州人员名单、(14)刘世英(关于王飞要我们立即组织一批可靠人员,护送黄、吴、李、邱于明晨(十三日)由西郊机场乘飞机去广州,到广州后另立中央,并与苏联搞联合)的亲笔供词、(15)林彪等南逃广州准备乘坐的飞机起飞时间表、(16)李伟信关于两架南逃广州飞机的亲笔供词、(17)胡萍(关于吴法宪电话)的亲笔供词、(18)李作鹏窜改中央命令的阴谋和山海关机场值班记录、值班员的说明。
《材料之三》中的这些材料是黄、吴、李、邱参与“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最重要的证据,但这些证据无一例外,都是站不住脚的(下文将逐条进行辨析)。
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一致通过并批准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中建议:“永远开除林彪反党集团主要成员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李雪峰的党籍,撤销他们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二
黄永胜(1910—1983),原名黄叙钱,湖北咸宁人。1927年参加秋收起义,后上井冈山。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1956年被选为中共八届候补中央委员,1968年递补为中央委员。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8年任广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解放军总参谋长,1969年兼任军政大学校长、中共中央军委委员。是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1年被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83年4月26日病逝于青岛。
根据现有材料,黄永胜与九一三事件有关系的主要有六件事:1、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2、同意搞“五七一”;3、“政变前夕”与叶群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4、向林彪报送情报;5、企图南逃广州另立中央;6、九一三事件后烧材料毁灭罪证。其中第2、3、4、5、6五项是黄、吴、李、邱四人所共有的罪名。
《材料之三》中公布了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的影印件,全文仅36个字:“永胜同志:很惦念你,望任何时候都要乐观保护身体有事时可与王飞同志面洽 敬礼 林彪”。另有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王飞的一段供词作为证明。[1]
通过王飞的供词,是要人们相信黄永胜不但参与了“反革命政变”,而且在其中起重要的作用,既要搞定钓鱼台,又要“负责统一指挥”。
实际上,这封信的内容与“反革命政变”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还是一封没有送达的信。由于这封亲笔信的内容与“反革命政变”之间的联系过于牵强,且为孤证,40年来对此亲笔信的真实性的质疑始终存在。[2]
在黄永胜与九一三事件的关系上,还存在另外一些更为离奇的说法。如张耀祠在《回忆毛泽东》一书和肖思科在《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一书中都引用了这样一条材料:
“同时(1971年9月8日),叶群给黄永胜送去密封亲启件——‘现在情况很急,我们决定在上海动手。’”这类荒诞不经的东西虽然现在还可以随处见到,但上不得台面,在印发林彪罪行材料和两案审理时均未被采信。
所谓“黄永胜他们”也同意搞“五七一”,只有空军政治部秘书处副处长李伟信1971年10月13日的笔供一件孤证[3]。九一三事件后,经多年审查,并没有发现黄、吴、李、邱与《“571”工程纪要》有关的任何材料,在对他们的起诉书中也都未将参与《“571”工程纪要》列入。
所谓“政变前夕”与叶群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一事,《材料之三》中列举了军委总机话务员马建英等6人合写的揭发材料,但此材料仅能说明黄、吴、李、邱与叶群之间通电话的次数和时间,而无任何通话内容。其实,黄、吴、李、邱与叶群之间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本是常态,并无不妥。频繁的电话联系本身不能证明他们与《“571”工程纪要》和“反革命政变”有任何关系。
关于黄永胜向林彪报送情报之事,《材料之三》中说:“林彪为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千方百计探听毛主席的行动,窃取毛主席在外地巡视期间同沿途各地负责人的谈话内容。黄、吴、李、邱等人,经常向林彪密报毛主席的动向”。1981年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说:“一九七一年九月六日,黄永胜向林彪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致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谋杀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4]
黄永胜向林彪报告的内容是李作鹏告诉他的,因此李作鹏被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指控为“有意告密”[5]。李作鹏在自己的自我辩护提纲中进行了反驳:“第一,不是我主动向刘丰了解主席讲话情况,而是刘丰主动告诉我的;第二,我与黄永胜是上下级关系;第三,我曾告诉黄永胜不要告诉叶群和吴法宪。我从动机到目的都不存在‘有意告密’,更没有证据证明是‘掩盖阴谋活动’。”[6]
这里的所谓情报,指的是1971年毛泽东在外地巡视期间同沿途各地负责人的谈话内容。在当年毛泽东的每一句话都被奉为“最高指示”的情况下,高级干部乃至普通群众之间互相交流所能看到、听到的毛泽东的讲话、批示等内容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把黄永胜向林彪报送毛泽东的讲话内容说成是参与“反革命政变”的罪行,实在是一件非常可笑的事情。
关于黄、吴、李、邱企图南逃广州另立中央之事,早已被史学界广泛质疑。[7]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8]中说:“在林彪的直接指挥下,林彪死党用穷凶极恶的手段,妄图乘毛主席外出巡视的机会,在外地谋害毛主席,并策划于同一时间,在北京谋害中央领导同志。他们的阴谋未能得逞。林彪又通过吴法宪私调飞机,要与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人一道,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妄想造成所谓‘南北朝’的局面。”《判决书》中是这样叙述的:“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谋杀计划失败后,林彪随即准备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到他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这两件材料都有一个明显的漏洞,即黄、吴、李、邱在“南逃广州另立中央”这件事情上是被动而非主动的,用时髦一点的话来说,就是他们“被南逃广州另立中央”了。
用林彪“要与”他们一道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和林彪“准备带领”他们南逃广州另立中央这样的词句来陷人于罪,实在是太过勉强了。当然,这也是在千方百计寻觅证据而不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堪称构建冤假错案历史上的一个创举。
《材料之三》中的另外一些材料,如王飞等拟定的随从林彪、黄、吴、叶、李、邱南逃广州人员名单、刘世英关于王飞要他们组织人员护送黄、吴、李、邱乘飞机去广州的亲笔供词、林彪等南逃广州准备乘坐的飞机起飞时间表、李伟信关于两架南逃广州飞机的亲笔供词等,这几件材料都只能证明周宇驰、王飞等人干了些什么,而根本不能证明黄、吴、李、邱干了些什么。
唯一有实质内容的材料是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胡萍1971年10月4日的亲笔供词。胡萍说:“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晚七、八点钟,反革命分子吴法宪给我打电话说:‘叶主任(叶群)来电话说,他们准备动,要用飞机,你把他们要用的飞机都准备一下,要用的三叉飞机一定好好检查,另外大飞机也都作些准备,随时可以用。’九月十日晚十一时以后,反革命分子叶群给我打电话说:‘那位小将(指林立果)都给你谈了吧,谈的好吧?’我说:‘谈的很好。’叶说:‘要你准备飞机是不是还有难处?’叶接着又说:‘这件事我和胖司令(吴法宪)都说好了,用不着想的太多。’叶还说:‘再说立果和胖司令也都作了安排的,你要抓紧准备。’”
如若这份供词的内容属实,则可证明吴法宪知道并参与了小舰队关于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奇怪的是,这份供词在“两案”审理期间却不见了踪影。1980年11月27日,在审问江腾蛟时法庭传胡萍到庭作证,胡萍的证词中完全没有了原供词中吴法宪和叶群给他打电话的内容。[9]1982年“两案”审理期间审判胡萍时,也没有重提此事。[10]如此重要的材料为何被弃置不用,答案只能是胡萍1971年的供词内容严重失实。
关于烧材料毁灭罪证的问题。第二审判庭在审问黄永胜这个问题时,黄永胜答:“我没有销毁罪证,我烧的是照片,烧了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与林彪是毫无关系的。”法庭宣读了黄永胜原服务员杨红锋和警卫员秦立军1972年6月26日的证言:“1971年9月15日晚,黄永胜回到宿舍后,一直到9月24日早晨,我们每天早上打扫卫生时,都发现他房内的灰盒里烧毁材料、毁灭罪证的纸灰。特别是22日烧得最多,直到早晨我们打扫卫生时,还是满屋烟气、灰屑,墙角熏黑了,灰盒烧炸了。”[11]
黄永胜的儿子黄春光回忆说,他帮助父亲烧了一些照片。还有中国共产党非常委员会的专案材料,还有一些策反信。关于为什么烧?主要是怕说不清楚。[12]
吴法宪、邱会作也都受到了销毁罪证的指控。
1980年11月29日下午,吴法宪在回答审判员宁焕星的关于销毁了一些什么罪证的提问时回答:“我销毁了林彪、叶群和我们一起照的像片,给我的纪念‘5·13’事件的诗,还有在毛主席那里开会时,我记的毛主席和林彪的讲话笔记,我怕以后抓辫子,也烧掉了。”[13]
邱会作在回忆录中也谈到了烧材料的事情:“我告诉胡敏和路光把桌子上玻璃板下面的有关林彪、叶群的照片都取出来,烧掉。我也叫秘书们把办公室的资料、材料,有关林彪的也整理出来烧掉”。[14]他还将陈伯达送他的字和叶群送他的诗也都烧了。[15]
其实,销毁可能成为罪证的东西以自保,这是文化大革命中最普遍的一种行为。行文至此,笔者头脑里不禁浮现出邓拓自杀后,其妻丁一岚在极度恐惧中销毁邓拓留下文字材料的画面。[16]销毁一些与林彪、叶群有关的材料只能说明黄、吴、李、邱等人在九一三事件发生后的一种恐惧心理,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他们与九一三事件本身有任何关系。
[1]王飞的供词如下:
“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晚,林立果、周宇驰要我给黄永胜送东西,并把‘带交黄总长亲收’的大信袋装的东西交给我。十日,我把它送给了黄永胜,向黄说明是‘晋草’(叶群代号)和林立果两人送的,黄说,‘噢,是叶主任送的。’我向黄转达了叶群、林立果向黄问候的话。我向黄转达了周宇驰告诉我的他得到的关于毛主席同某地负责同志的谈话内容的情报。黄表示对叶群、林立果感谢。
十一日下午,林立果在西郊机场召开的黑会上,确定在南方动手谋害毛主席,钓鱼台留给黄永胜他们去搞。会后,林立果、周宇驰提出要我当林立果和黄永胜之间的联系人,并交给我一封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信的大意是:‘我很惦念你,望你保重身体,现在形势紧张,有事找王飞同志洽商。’要我必要时给黄永胜送去。林立果、周宇驰的意思是由黄永胜负责统一指挥。十一日夜,叶群、周宇驰打电话告诉我,毛主席已离开上海,‘解除任务’。十二日上午,刘沛丰把这封黑信拿回去。十二日晚,林立果、周宇驰向我谈了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反革命计划之后,我召集鲁珉、贺德全、刘世英、朱铁铮等研究执行这一反革命计划时,于新野在黑会的中间,把这封黑信又交给了我。十一点多,周宇驰电话告诉我‘暴露了,不搞了。’我把这封黑信还给了于新野。
王飞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 1971年9月15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一次展示了这封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当时就有不止一人表示怀疑。见邱会作:《邱会作回忆录》,香港新世纪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799页。
[3] 李伟信在笔供中说:“在批陈整风汇报会上,黄、吴、邱、李、叶都检讨了,而且是主席批准要他们检讨,‘主任’(叶群)非常紧张,当时要搞‘571’,并和黄永胜也商量了,黄永胜他们也同意。”(载于《材料之二》。
[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法律出版社1982年4月第一版,第62-63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16页。
[6] 李作鹏:《李作鹏回忆录》,香港北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772页。
[7] 余汝信在《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罪名考释》(载于《华夏文摘增刊·文革博物馆通讯》第312期)一文中的说法最具代表性。文中说:“‘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是‘小舰队’核心成员非常仓促的临时决定,未及付诸行动便已夭折。从目前已公开的材料来看,‘小舰队’打着林彪的旗号,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林彪(以及叶群)事前知道‘小舰队’的计划,更不用说同意他们的计划了。根据现代法学‘疑罪从无’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所谓‘林彪又阴谋携带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指控,不能成立。而更无任何证据表明,黄、吴、李、邱以及广州军区、广州军区空军的领导人知晓‘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计划。
[8] 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一致通过并批准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43-147页。
[10] 见余汝信:《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罪名考释》。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60页。肖思科:《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第74页。
[12] 黄春光当时任北京军区空军防止突然袭击办公室副主任,他的回忆见舒云:《黄吴李邱的9月12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78页。
[14]《邱会作回忆录》,第804-805页。
[15] 陈伯达赠邱会作的字为:“天地驰驱客,英雄清净身。留心千古事,不厌一寐尘。”叶群的诗为:“繁霜冷雨仍从容,晚节尤能爱此功。宁愿枝头抱蕊老,不能摇落坠西风。”见《邱会作回忆录》,第805页。
[16] 任捷:《邓拓自杀的前前后后--对邓拓夫人丁一岚的访谈》,原载《南方周末》1999年6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