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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 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2.01.31
帖子发表于 : 周一 7月 20, 2009 9: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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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2.01.31;中发[1982]9号


中央同意“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关于《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同陈云同志的重要批件和胡耀邦同志在这次座谈会上的讲话一起传达,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直接、间接牵连的人很多,各人的情况不尽相同。中央一贯强调,对“两案”审理工作,要采取审慎的方针,严格执行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政策。陈云同志的批件,对“两案”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作了更为完整的概括,是中央处理“两案”问题的总的指导思想。胡耀邦同志在座谈会上的讲话,对陈云同志的批件,对中央“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作了充分的深刻的阐述,《纪要》则进一步加以具体化。希望你们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此基础上,按照胡耀邦同志和陈云同志阐明的中央对“两案”处理的方针政策和《纪要》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审慎地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两案工作。



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1年12月16日


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至二十二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陈云同志就“两案”审理工作写了重要批件,胡耀邦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学习讨论了中央有关“两案”定性处理的方计、政策,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分析了全国“两案”定性处理的情况;讨论平衡了“两案”中受审查的属于中央管理、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委一级管理的拟判刑人员和属于中央管理的拟开除党籍人员的名单;研究了“两案”定性处理的有关具体政策。



(一)



会议一致认为,粉碎“四人帮”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开展的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清查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基本上查清了同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摧毁了他们的帮派体系,教育、挽救了一大批犯错误的干部。这次清查运动,对于稳定政治局面,促进安定团结,分清党内是非,端正党风,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起了重大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央的领导下,“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先后召开过四次“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反复研究了关于“两案”定性处理的方针、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对受审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做了大量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处理百分之六十以上。

会议认为,这次清查运动,贯彻了中央的正确方针和“冷”处理的措施,进行得比较稳妥。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对受审查人员的处理定性偏高了一点,处分偏重了一点,也有搞错了的;少数地区和部门也有该清查而没有清查的,有的“三种人”还在领导岗位上。

会议指出,这次清查运动,由于斗争尖锐,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持续时间比较长,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对“两案”定性处理的方针、政策,抓紧做好审查结论和组织处理工作,妥善地解决好这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运动善始善终。



(二)



会议认为,“两案”中受审查人员的问题,都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但“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在这场极其错综复杂的斗争中,除了若干阴谋野心家以外,当时许多人说错话,办错事,或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犯有一些罪行,都要考虑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除了对于若干阴谋野心家必须另行处理以外,对于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处理这场政治斗争的办法,不能从局部角度、暂时的观点来处理,必须从全局观点、以党的最高利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来处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对“两案”受审查人员问题的处理,采取“从宽从缓”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在“两案”定性处理中要留有余地。历史经验证明,凡是处理过头或不留余地,就容易带来长久的后遗症。只有这样认识和处理问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更有利。

会议认为,在“两案”定性处理中,一定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定为敌我矛盾性质的面要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要判刑的,只限于参与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权的野心分子;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罪恶昭彰,不判刑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人。就全国来说,在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之后,要把判刑的人数缩小到最低限度。对于犯有一般罪行甚至比较严重罪行的,只要认罪态度较好,在历史上为党为人民作过一定贡献的,即应据情从宽处理:有的免予起诉;有的开除党籍;有的暂缓处理,以观后效;有的保留党籍,给予其它纪律处分。

对犯错误包括犯了严重错误的同志,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全面地、历史地看待一个同志,要重在现实表现。只要犯错误的同志真诚地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认识,作了检查,吸取了教训,就应从宽处理。对少数错误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品质很坏的人,则要给予应得的处分。

对受审查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要慎重掌握。行政处理不宜采取开除公职的办法。

会议指出,讲从宽是有原则的,是要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不是宽大无边,马虎了事,“一风吹”。对于确有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本人拒不认错,甚至无理取闹的,要批评教育,如仍坚持不改的,则要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有罪不认罪,蓄意制造事端的,要给予严厉打击。对林彪、“四人帮”残余势力的动向应密切注意,切不可以失去警惕,要防止他们利用党的从宽政策进行破坏活动。



(三)



会议就执行“两案”定性处理政策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以下的解决意见:

l、对受审查人员的结论,可采取写实的方法。犯有罪行的,是什么罪就写什么罪,除判刑的以外,不戴“分子”的帽子;犯有错误的,是什么错误就写什么错误,一般不用“政治错误”和“严重政治错误”的定语。对于说了错话做了错事的,只要把问题说清楚了,接受教训,可不作结论。

审查结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有的问题查不到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不写入结论;罪与错难以分清的就以错认定。认定问题要恰如其分,不要无限上纲。事实材料要与本人核实,审查结论一定要同本人见面。

2、对犯错误人员在作出审查结论以后,应根据其错误程度、认错态度、工作能力,由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分配适当工作或进行适当安置。有的可以分配相应的工作,有的可以降级降职使用,有的可以回到生产劳动岗位。对年老多病不能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作离休或退休处理。

3、对受审查人员中不予起诉的和依法作出免予起诉的,都由原单位负责,或与有关部门商定,酌情安置。不予起诉人员中适合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除给予降级处分的以外,一般应维持原来工资;对年老多病不能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作退休处理。对免予起诉人员在未安排适当工作以前,根据本人具体情况,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五十元至二百元,但不能超过原工资。

4、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军队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5、凡被拘留、逮捕、判刑,经审查无罪释放的,以及开除公职经复查属于开除错了的,有关工资补发问题,可参照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央对湖南省委关于补发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精神办理。

6、对犯错误人员给予降低工资级别处分的,一般不要超过两级。对已作过降级处分超过此限的,可按此规定改正。但原处理扣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7、对在清查运动中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人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组织结论,写明主要问题和死亡情况。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8、受审查人员,凡不作组织结论的,本人写的检查材料退还本人,其他材料由组织负责清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凡由组织作结论和给予处分的,其错误事实材料、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和对组织结论的意见,应归入本人档案。

9、对判刑和开除党籍的案件,进行必要的复查(复议)时,主要是由领导上掌握,内部进行案卷审理(注意不要造成复查风),结合必要的调查研究,核实材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实错了的应予纠正,定性不当、处分过重的要降下来,判刑畸重的可在适当时机酌情改判,或在适当时机提前释放。

复查(复议)工作,由原结论处理的单位负责。对军队干部已作离队处理的,不再收回军队,由军队原结论处理单位与本人现所在地方的组织联系解决。

10、有的地区和部门该清查而没有清查的,应该结合在改善党的领导、端正党风的工作中继续完成。“三种人”仍在领导岗位上的,都必须从各级领导班子中清理出去。对他们的处理,要根据事实,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根据本人的态度和现实表现,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的方法,由组织、人事、纪律检查部门按正常的干部管理权限,一个一个地解决。对其他犯有严重罪行或严重错误该清查而未清查的,也要按照正常的手续,由原单位负责查清处理。

11、凡属中央管理的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和只做结论不予处分的,报中央审批。

凡属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委一级管理的干部,给予判刑和开除党籍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认真、慎重地讨论决定,报中央备案。



(四)



会议认为,对受审查人员的定性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很细致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巩固清查运动的成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四化建设。

各级党委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充实加强工作班子,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

要加深对“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案件的处理实行从宽政策的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政策思想。要做好办案人员的思想工作,充分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提高他们的政策思想水平,做好定性处理工作。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宣传“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使党的政策为广大群众所理解。

要分析犯错误人员的思想状况,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做思想转化工作,教育他们正视错误,吸取教训。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耐心听取和分析,凡是合理的、正确的要予以采纳和解决。

会议指出,在“两案”定性处理工作中,要防止以感情代替政策,防止派性干扰。要保护参加“两案”工作的干部和积极分子,不允许清查对象和其他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要教育全体党员和干部从大局出发,向前看。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善始善终地做好这一工作,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同心同德,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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