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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党组、总政治部《关于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刑满释放后安置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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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 周二 3月 13, 2012 8:01 pm ]
文章标题 :  公安部党组、总政治部《关于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刑满释放后安置问题的报告》

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1982]45号(机密)

转发公安部党组、总政治部《关于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刑满释放后安置问题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公安部党组、总政治部《关于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刑满释放后安置问题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1982年11月22日(此件发至省、军级)



关于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刑满释放后安置问题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

自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以来,全军又判处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王维国、胡萍、顾同舟、鲁珉、贺德全、刘世英、陈伯羽、关光烈、李伟信、王永奎、程洪珍、郑兴和、朱铁铮、陈伦和、许秀绪、王琢、陈玺等17人,还将审判一人(王飞)。加上黄永胜等五名主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已被依法判刑和将要判刑的共23人。除五名主犯外,原系军级的四人,师级的五人,其余均为团以下干部。在已判刑的人员中,有13人已经刑满释放,等待安置处理;正在服刑的,残余刑期最短的不到一年,最长的不过四年。

经我们研究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犯,不同于一般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应当作为特殊问题进行处理,予以适当安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82]9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原系军级(含军)以上的干部(不包括黄永胜等五名主犯),释放后,由其原单位负责商同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安置在其配偶或其子女所在地。配偶、子女居住在北京的,应安置在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由安置地政府协助解决其住房问题。安置后,由当地民政部门每月发给生活费80至150元,有病时参照公费医疗办法给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李彬山也按此原则处理。

二、对原系师级(含师)以下干部,刑满后,可放回其家属所在地;家在北京市的,可放回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或其他亲属所在地进行安置;原籍或家属在边境或军事要地的,要另行安置。对需要重新安家的人,由负责联系安置的单位适当发给安家费,购置必要的生活用品,并由安置地政府协助解决其住房问题。凡有工作、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或劳动,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同工同酬,但最低不少于50元;确已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由现在管理单位开具证明,移交安置地方的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养起来,生活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每月50至70元,有病时参照公费医疗办法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安置落实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负责管理其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协助当地党政基层组织,经常对他们进行考察了解,加强管理教育。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共公安部党组

总政治部

198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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