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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不准抢夺解放军武器,装备和各种军用物资的命令
帖子发表于 : 周五 7月 03, 2009 5: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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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不准抢夺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和各种军用物资的命令
1967.09.05; 中发 [67] 288号




已阅,照办。

毛泽东
九月四日


各省(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级军管会、各级军区、各革命群众组织: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缔造和领导的,是林彪副统帅亲自指挥的举世无双的人民军队,是劳动人民的子弟兵。它和革命群众是鱼水相依,血肉相联的。人民解放军必须坚决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号召,坚决支持革命左派,尽一切责任,爱护一切无产阶级革命派,爱护一切红卫兵小将,爱护一切革命群众。

毛主席说:“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它担负着保卫国防、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光荣艰巨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要时刻地警惕帝国主义、各国反动派和现代修正主义的突然袭击,必须坚守战斗岗位,加强战备,保证装备完整良好,作到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展开拥军爱民运动的号召》中指出,“人民解放军和所拥有的各种武器、装备和物资,是不能侵犯的。人民解放军的指挥机关,是不容许外部的人进驻的。”一切无产阶级革命派,一切红卫兵革命小将,一切革命群众,一切爱国的人们,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这是响应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拥军爱民”的号召。爱护人民解放军,拥护人民解放军,这是一切革命群众和一切爱国人们的共同任务,真正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同志尤应在这方面做出模范。

各革命群众组织一定要正确理解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正确理解人民解放军的“四不”,在复杂尖锐的阶级斗争中随时提高阶级的警惕性,防止阶级敌人利用,防止国内外阶级敌人的挑拨离间,混水摸鱼,严防美蒋、苏修、日本特务和地富反坏右破坏和削弱人民解放军的战斗力和声誉。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六月六日通令和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展开拥军爱民运动的号召》,特再次重申:

一、任何群众组织和任何人,不管是属于那一派,不许以任何借口抢夺人民解放军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不许抢夺军火仓库、军用仓库和国防企业中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不许拦截火车、汽车、船舶上装载的武器、弹药、装备、器材、物资,不许外部人员进驻人民解放军的指挥机关。

二、军队院校、文体单位以及所有开展四大的单位中,不管任何组织、任何人,更不准抢夺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

三、军队所有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不经中央批准,绝不许将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发给任何组织、任何人。

四、已经抢夺的人民解放军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应一律封存,限期归还。

此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今后如有违犯此命令者,当以违犯国法论罪。

当地驻军在执行上述命令时,首先要耐心地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讲清道理,进行劝阻。如劝阻无效,可对空鸣枪警告,令其撤回。在劝阻和警告仍然无效时,可宣布这种抢夺行为是反革命行动,并采取措施对其少数的坏头头和肇事凶手予以逮捕法办。

遇到这些人拒捕和抵抗时,人民解放军有权实行自卫反击。

在海防、边防、沿海岛屿和国防、机要重地值勤的战士遇有人夺枪时,有权自卫反击。

此命令,望各省(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级军管会、各级军区、各革命群众组织遵照执行。

(此件可在各地张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文化革命联合接待室编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关文件汇集 (第三集)》, 北京:196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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