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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 《关于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的结论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帖子发表于 : 周五 7月 03, 2009 8: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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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的结论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978.05.06



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的结论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总政治部关于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的结论

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978年3月30日



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下,全军在揭批“四人帮”斗争中,对同“四人帮”反军乱军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进行了认真清查,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对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大多数已基本查清。现对清查工作中结论处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坚决贯彻既坚定又慎重的方针

清查工作基本结束的单位,除对遗留下来的问题要继续查清外,要把主要精力逐步转到结论处理工作上来。少数运动开展得晚或者搞得不好的单位,必须把清查工作继续抓紧抓好。要坚决把参与“四人帮”阴谋活动的骨干分子和隐藏很深的阶级敌人挖出来,把部队搞纯洁,决不能右倾麻痹,草率收兵,留下隐患。

在对参与“四人帮”阴谋活动的人的结论处理上,要十分慎重。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批判从严,处理从宽。抗拒从严,悔改从宽。要对每一个人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从严掌握划定骨干分子的界限,对于可定可不定的坚决不定。对“四人帮”的骨干分子,只要他们同“四人帮”划清界限,把问题交代清楚,愿意悔改,可以从宽处理。对犯错误的同志,包括犯了严重错误的同志,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能拉过来的不要推出去。对其家属子女不要歧视。要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和群众,集中打击罪行严重而又不肯悔改的一小撮“四人帮”死党。

二、要严格掌握划定问题性质的界限

遵照华主席、党中央的政策指示和中央军委[1977]12号文件精神,对于同“四人帮”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应根据其罪行轻重或错误事实,划分如下几类:

(1)“四人帮”的死党

同“四人帮”直接勾结在一起,组织资产阶级帮派体系,竭力推行“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纲领,密谋策划和猖狂进行反军乱军、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妄图打倒从中央到地方一大批党政军负责同志,罪行严重,民愤很大,而又不肯悔改的,应定为死党。

(2)“四人帮”的骨干分子

党的十大以来,特别是批林批孔以来,同“四人帮”及其死党相勾结,积极推行“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纲领,参与反军乱军、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陷得很深,罪行严重,有民愤者,应定为“四人帮”的骨干分子。

有的虽与“四人帮”及其死党没有直接的组织联系,但思想反动,积极推行“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纲领,进行反军乱军、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罪行严重,民愤很大,也应定为骨干分子。

对于那种可定可不定为“四人帮”的骨干分子的,就不要定。例如,有的虽然陷得很深,罪行严重,有民愤,但听了中央粉碎“四人帮”打招呼会议精神传达后,能够幡然悔悟,主动揭发交代罪行,有立功表现的;有的在批林批孔中参与了“四人帮”反军乱军、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虽然罪行严重,但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进行历史性大决战的一九七六年,没有新的罪行的,可不定为骨干分子。

(3)犯政治错误

党的十大以来,一时站错了立场,参与了“四人帮”及其死党某些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陷得较浅的人,定为犯政治错误,其中错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和那些可定可不定为“四人帮”的骨干分子的,可定为犯严重政治错误。

(4)说错话、做错事

由于受“四人帮”思想影响,说了错话、做了错事的同志,属于思想认识问题。

三、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对于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的处理,要根据其问题的性质,并看其态度好坏、历史情况和一贯表现,区别对待。

(l)凡定为“四人帮”的死党,必须坚决打击。应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开除军籍,依法惩处或送农场、农村监督劳动改造。

(2)凡定为“四人帮”的骨干分子,其中罪行严重,不愿悔改的,应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作复员处理;对于能同“四人帮”划清界限,把问题交代清楚,愿意悔改并确证是真的,或者在历史上有过战功或重大贡献的,可从宽处理,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酌情降职、降级转业地方工作,年大体弱、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作退休处理。

(3)对犯政治错误的,只要他们把错误认真讲清楚,取得群众的谅解,就要予以解脱,不要揪住不放,但原则上都要调离要害部门和重要领导岗位,据情另行分配一般工作。对于犯严重政治错误,坚持不改的,应酌情给予党内外纪律处分,有的要降职、降级使用,有的要作转业处理。

(4)对于说错话、做错事的,着重思想教育,分清路线是非,不作组织结论。但采取了组织措施进行审查的,要作组织结论。

四、搞好结论、定案处理的材料工作

凡定为“四人帮”的死党、骨干分子的,均要定案;定为犯政治错误的,要作出组织结论。凡需要定案和作结论的,要把材料搞确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对“四人帮”的死党、骨干分子的定案材料,对犯政治错误的人的结论材料(均不含处理意见),都应同本人见面,本人要求保留意见的,连同定案、结论材料一并上报。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本人意见正确的部分应予采纳,而事实俱在本人拒不认账的应依据事实定案、结论。

对于每一个人的定案、结论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以下几项材料:(l)党委关于定案处理或结论处理的报告(包括审查调查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定性和处理意见);(2)主要罪行或错误事实的证据材料;(3)本人认罪或检查材料。

五、定案、结论处理的批准权限

凡要定为“四人帮”的死党、骨干分子者,正军职以上干部须经总政审查后报军委、中央审批;副军、正师职干部由总政审查报军委审批;副师职干部由总政审批;团职以下干部由各大单位党委审批,报总政备案。

定为犯政治错误,包括犯严重政治错误的结论处理,按干部任免权限规定执行。

六、关于清查出的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处理

对于那些思想极端反动,仇视党的领导,仇恨社会主义,恶毒攻击毛主席、周总理、华主席和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恶毒攻击揭批“四人帮”的伟大斗争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对于密谋策划组织反革命武装暴乱的首恶分子,对于那些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大搞法西斯专政,大搞打砸抢,任意残害干部和群众,把人整死或造成残废,搞阶级报复的反、坏分子,以及盗窃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犯罪分子,要认真追查,坚决打击。上述案件的定案处理,应按法律程序规定办理。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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